中籍藝人相繼解約 娛樂公司應尋預防方案
韓庚、吳亦凡和鹿晗等中國籍藝人起訴“東傢”SM娛樂的事件已發生三次。鑒於在韓國活動的眾多外籍藝人,這種現象不僅是SM娛樂的損失,也是可能導致韓國偶像產業萎縮的重要問題。
開此先河的是以Super Junior組合出道的韓庚。2005年出道的韓庚從2008年4月開始以Super Junior-M在中國展開活動,不久後便要求與經紀公司解約。他以個人活動受限、與所屬經紀公司想法有異為由,於2009年12月向SM娛樂提出合約無效申請訴訟。此後,吳亦凡“接棒”,再次引發爭議。今年5月,吳亦凡以SM娛樂為對象,遞交瞭合約無效訴訟申請,緊接著鹿晗也以和吳亦凡相同的方式於10月10日表示退團意願。值得一提的是,他們都是以“金錢”和“健康”等理由提起訴訟後,利用SNS吐露心境。
▲ 中韓娛樂環境有差異
對於上述三人的行為,韓國歌迷稱之為“背叛”,但中國反應卻大相徑庭。中國歌迷對他們的“回國”表現出強烈的歡迎,媒體也多以“離開SM受歡迎的明星”和“韓庚勝訴,鹿晗呢?”等刺激性標題報道著糾紛事件。
中韓兩國反應如此不同主要源於中國和韓國對待藝人的方式存在差異。在韓國,藝人通常被認為“所屬”於經紀公司,中國則是“共生”關系。在中國,藝人掌握著自己未來的方向,且報酬也遠比韓國高得多,因此會受到各種退團誘惑。
在中國的這種娛樂環境下,韓庚的足跡對韓國偶像組合內的中國籍成員可能是一條康莊大道。繼吳亦凡、鹿晗後,誰也不敢保證會不會有其他外籍藝人效仿此舉。韓國業界人士擔心,如果一直流失培養多年的藝人,恐會給韓流帶來負面影響。
▲合約內容需考慮中國情況
中國籍藝人和韓國娛樂公司的糾紛應被視作利害得失問題。
法律專傢指出:“這種糾紛非常敏感,稍不註意即有可能失去中國市場,反而因小失大。由於尚無相關法律,隻能論及相應藝人的商業道德和良心,但實際上由於民族情緒不同,這也並非易事。中國因獨生子女制度個人主義膨脹,在金錢至上的社會,娛樂合約的強制性自然低於韓國,這點是經紀公司需要留意的部分。”
娛樂圈相關人士表示:“部分中國籍藝人到瞭能夠獨自創造收益的水平後,寧可作出賠償後,回國展開個人活動。他們認為,既然個人活動可獲得全部收益,何必要和韓國公司以及成員們分攤。另外,韓國通常不會啟用與經紀公司陷入糾紛的藝人,但中國則普遍認為‘糾紛是糾紛,活動是活動’,因此這些問題藝人仍然可以輕易地展開活動。如果韓國娛樂公司有意開拓中國市場,也需要銘記這一點。”
此外,也有人提出,韓國娛樂公司可將偶像培養系統提供給中國公司。這樣不僅能構成中韓聯合制作體系,還可預防成員無故退團。在沒有法律保護網的現況下,韓國娛樂公司提前找出預防手段是最佳選擇。唯有這樣,韓流產業才能日新月著、本固枝榮。